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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次数: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教育教学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学院教学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院决定成立网络传播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审议、审定和咨询的组织。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行使权力,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学院教学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7人(含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人选根据任职条件和名额,充分考虑学科、职称、学历、年龄等因素,在全院范围内选拔,其中必须含一线教师(不担任教学管理服务职务)至少2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全体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关心学院教学工作,有参与学院教学工作的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院教学基本情况,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学管理业绩;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教学委员会每次换届,新当选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3。因退休或者调离本院等出现空缺时,教学委员会须按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信息公开、监督考评等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学院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教学事务及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教学委员会认定的教学委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不泄露会议讨论过程及未经正式发布的会议决定事项;

(六)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1. 审议。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本科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审议学院教师选聘、职务晋升的教学基本条件。

2. 评议。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在线课程和优秀教材奖等教学奖励项目等。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

3. 指导。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

4. 监督。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5. 咨询。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二)负责受理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相关调查,裁决有关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教学委员会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学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由学院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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