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 |
发布人:综合办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次数:22 |
现将《关于做好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2017届毕业生积极申报。 关于做好2017届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毕业班班主任: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多次放弃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三、申请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3月8日--3月20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www.zjjy.gov.cn/)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针对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纸质证明由学生处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统一提供(要求将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汇总,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学生系统申报时只需注册信息并填写相关资料,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2.学校初审。3月21日至3月31日, 学校将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初审,并通知初审通过的学生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叁份(所需证明材料要求具体如下: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须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户口本复印件;⑵残疾毕业生,须附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残联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⑶孤儿毕业生,须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孤儿证明。⑷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公示上报。学校将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汇总后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4.上级部门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将在5月份联合审核所有名单。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实行“系统”申请、办理和查询。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做好申报和材料收集工作。2.广泛宣传,公开公正。各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省关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吸引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要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3.严格审核,强化纪律。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好审核关。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对经查实虚报、假报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